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及审判阶段(法院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完成以下的工作: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移送到了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就可以看到有关本案的案卷材料了。案卷材料是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重要材料,在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被允许看到该案的案卷材料的,一是因为该案的案卷材料还在公安机关的收集之中,本身是不完整的,二是考虑到侦查工作的需要,此时对于有些证据还没有收集到,还需要保密,因此在这个阶段律师不能够看到案卷。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完成了本案的绝大部分材料,这时辩护律师为了更好地完成辩护工作,就应当能够看见本案的案卷。此时,就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到检察院去复制本案的案卷了。
复制了案卷以后,就要进行认真地阅读、研究了。在认真阅读、研究的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主要目的是从案卷中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地方,就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对当事人有罪和罪重部分的描述及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地方,需要律师根据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后得到的犯罪嫌疑人告知的信息及研究案卷得到的信息,去发现、去归纳。
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案卷复制回来后应当认真地进行阅读和研究,争取找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和理由或者证据。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与在侦查阶段会见不同的是,此时的会见是在辩护律师已经看到本案的案卷之后的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着对案卷中不解的问题,在会见中有针对性地向犯罪嫌疑人核实。
在核实的过程中,可以对案卷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并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证据的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是虚假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某些证据对其有利,而侦查机关没有收集,以及其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看法,辩护律师都要认真做好记录。
在会见完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对其有利的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证据,律师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收集或者根据情况自行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的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是虚假的及其他的有问题的证据,可以作为接下来的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意见中的重点要说明并提请检察机关注意的地方。并且这些问题进入开庭审理中也要重点提出来并要求法院认真核实,如果确实是虚假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调查取证
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是现实中,公安机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往往不收集或者不完全收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审阅案卷结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查看是否确实有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证据没有收集,如果确实没有收集的,根据情况提请检察机关收集或者由律师收集。
四、提交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意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相关证据后,根据了解的案情和证据,就可以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自己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能否从轻处理以及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了。
根据具体情况,在辩护意见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这是在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基础上的要求,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可以要求对于没有被认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犯罪情节进行认定,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对,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变更一个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的罪名进行起诉。

同时,对于案件中的其他一些问题,比方说程序问题、非法取证问题,都可以在此阶段的辩护意见中向检察机关提出。
相关文章:
iphone怎么共享wifi密码失败(苹果wifi共享靠近无反应怎么办?)02-28
电脑屏幕比例怎么调节才最好(到底哪个才是显示屏幕的最佳比例)02-28
电脑没网络显示感叹号(电脑下角网络图标上有个感叹号怎么办?)02-27
苹果恢复模式全过程(此篇文章将全部解答)02-22
鸭肾的做法大全(卤鸭肾的正宗做法!)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