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案号:
答辩人 :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X 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XXX年XX月XX日,被答辩人于XXX内将答辩人打伤并经当地派出所即XXX派出所出警处理(有XXX派出所出具的XXX公安局民事争议诉讼告知书为证)。后于XXX医院诊断治疗为:颧弓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浅表损伤,并经XXX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首先,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XXX。其次,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XXX境内。故,XXX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既缺乏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之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意在滥用诉权拖延时间。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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