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将答辩状发出来,如果你也被平台起诉了,这篇答辩状可以直接拿来用!
答辩人:xx,男,xx 年 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东省莱芜市,电话:。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与法律,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未通知答辩人,该转让行为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xx有限公司将答辩人的债权转让给被答辩人,并未通知答辩人,该转让行为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
二、被答辩人并无接受答辩人债权的资质,xx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第一条规定,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的通知》【银登字〔2023〕1号】对不良贷款转让作出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受让方:(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四)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受让方的,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活动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业务活动是特许经营,是持牌或者政府批准的,个人债权的批量转让,涉及到众多个人敏感金融信息,所以对不良债权受让方做了严格的限制。个人金融债权的转让不仅仅是一个资产处置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不能突破金融特许经营的限制!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信用评估费并无法律依据,xx担保有限公司无权收取。被答辩人主张的担保费,被答辩人无权收取。
个人信用评估属于征信业务,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且纵观《委托担保合同》,并未提到所谓的信用评估费,对应的内容。合同全文提及xx有限公司收取信用评估费,但是没有提到xx有限公司以何种方式,何时,提供何种内容的信用评估服务。
担保费,是持有《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有权收取的费用,不能随意转让给一般公司。被答辩人,并不是融资担保公司,无权收取担保费。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可以约定担保费的收取,那就是变相突破了行政许可的限制,这样的约定无效。
综上,被答辩人并不是适格原告,其无权起诉。
答辩人:
2024年x月xx日
相关文章:
烟火气里觅清欢:8句箴言教你以心转境,余生常乐无忧11-25
《诗经》里的爱情,穿越千年的深情11-25
精品文案|出淤泥而不染的文案11-25
字字扎心,句句清醒11-25
专属成年人该用的微信置顶语文案11-25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世界上唯一可能的就是不可能11-25
人民日报中那些温柔且有力量的励志金句!11-25
文案:专治不回消息的文案11-25